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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的程序是怎樣的

工傷賠償的程序如下:

工傷賠償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工傷報告程序。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

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

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

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申訴程序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三、工傷鑑定程序。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

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

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四、協商賠償程序。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

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審理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序。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標籤:工傷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