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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工傷的醫療過錯能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一、工傷

威海工傷的醫療過錯能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於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二、醫療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些有創治療領域,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舉出書證證明其盡到了説明義務,而患者又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未盡到説明義務和患者受損害成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充分條件。

三、威海工傷的醫療過錯,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通常我們所説的雙重賠償是一個行為導致的損害後果,比如甲系某企業的材料保管員,在甲上班期間乙去搶劫該企業的材料,甲因保護企業的材料被乙刺死,甲的死亡系乙一個行為的直接原因導致,甲的家屬可以要求乙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甲的家屬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可以認定為工傷,也可以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但是,第三人侵權引發的工傷事故,因第三人的一個行為原因直接導致的後果,而存在兩個請求的權利,這才是我們通常所説的雙重賠償。

工傷保險待遇關係和人身損害侵權法律關係,與兩個法律關係相對應的,一個是工傷保險待遇責任,一個是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民事責任。對於賠償權利人也就產生了兩個請求權。工傷保險待遇是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保險基金,工傷事故發生後工傷職工享受社會保險機構的工傷保險待遇,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社會性、救濟性,系公法領域,工傷保險待遇適用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顯然不適用民事侵權法律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傷害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支付,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傷害的,勞動者仍然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損害賠償。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工傷後的醫療過錯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威海工傷的醫療過錯,能否獲得雙重賠償這一問題。我們可以知道,員工由於工傷獲得用人單位給予的相應賠償後,如果在醫療過程中,經過鑑定醫方確存在醫療過錯,則受害方是可以獲得醫療機構給予的賠償的。雖然兩者獲得賠償的性質不同,但對患者造成人身傷害的醫方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