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既遂判刑標準為兩年到七年。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有關規定,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區分本罪與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界限有什麼
1、侵犯客體不同。本罪除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外,還侵犯國家機關的聲譽,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不侵犯國家機關的聲譽。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客觀行為多種多樣,且限定為利用職務實施,阻礙的解救活動可以是公務也可以是非公務;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行為形式只限定為以“聚眾”的形式,且阻礙的僅限於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行為。
3、主體上不同。本罪主體僅限於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主體為實施阻礙行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觀故意的內容是意圖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和非公務活動,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故意內容是意圖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阻礙解救被綁架的兒童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如通過暴力的方式來阻礙解救或者聚眾阻礙的,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
如果國家機關在在收到解救拐賣婦女的要求之後不作為的話,並且導致了嚴重後果的,會對當事人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節比較輕的話,那麼會判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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