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何才能獲得雙重賠償?
一、交通事故中如何才能獲得雙重賠償?
1、在上下班途中,因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在賠償的責任上屬於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不過就很多地區而言,未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後順序,僅規定醫療費不得重複支付。
對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並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
(一)屬於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複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二)屬於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複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三)屬於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2、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因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的賠償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不能同時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與工傷賠償的情形
當受害人為用人單位機動車的乘客或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方僅為用人單位一方,且受害人又被認定為工傷,那麼,受害人只能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即不能同時獲得用人單位的人身損害和工傷雙重賠償。當受害人既符合交通事故構成又符合工傷事故構成,如果單位既按交通事故向受害人賠償損失,又按工傷賠償損失,則賠償了雙倍損失,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
(二)同時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與工傷賠償的情形
1、當受害人乘坐或駕駛本單位的機動車與非本單位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受害人又被認定為工傷,受害人可以獲得侵權的其他機動車方的人身損害賠償,還可以獲得工傷賠償。
2、當受害人為第三人(非乘客或駕駛員)與非本單位的機動車方發生交通事故被傷害,且受害人又被認定為工傷,那麼,受害人可以獲得機動車方的人身損害賠償,還可以獲得工傷賠償。
3、當受害人為第三人(非乘客或駕駛員)與本單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機動車方僅為用人單位一方,且受害人又被認定為工傷,受害人可以在交強險限額內獲得賠償,超出交強險的部分,可以按工傷賠償。
(三)同時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與工傷賠償的項目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關於工傷和侵權競合,哪些賠償項目可以獲得同時的賠償,並無明確。
根據我們的實踐經驗,工傷待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與交通事故的可以獲得雙重賠償;而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則不能獲得雙重的賠償,應按受害人實際發生的費用獲得一份賠償。
相對於普通的相關交通事故,一般來説是不能夠獲得雙倍賠償的,除非是在交通事故之中導致其他的相關賠償事故發生如工傷。針對於此類的相關雙倍賠償,需要根據實際的法律情況和雙方跟用人單位的協商來進行相關確定,如果確定是屬於工傷情況的話,那麼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和肇事者的交通賠償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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