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待遇爭議有哪些?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待遇爭議有哪些?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待遇爭議有哪些?

1、“超齡人員”與單位之間屬什麼關係?

這是不少HR至今都沒有搞清的問題。我們也知道,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員工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勞務關係不算(但這裏,我不得不強調下,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是由雙方的實際用工性質所確定,即實際是什麼關係?而不是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的名稱)。如果勞動者未滿退休年齡,與單位間是勞動關係,這個大家都清楚。

那麼“超齡人員”與單位之間是什麼關係?首先不是勞務關係,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既然不是勞務關係,那麼是勞動關係嗎?也不是,那到底是什麼關係?各個地方的叫法可能不一樣,比如在江蘇,稱為勞動關係特殊情形。

在全國各地,反正這類人不管是什麼叫法,不能是勞務關係(如果是勞務關係,連申請工傷的資格都沒有,何以認定工傷?),也不能説是勞動關係(如果是勞動關係,這個問題大了去了,經濟補償金給不給?二倍工資給不給?加班工資算不算?社會保險要不要繳?有沒有醫療期?給不給病假工資?全亂套了,顯然無論是人社系統和法院系統都不想趟這個渾水)。

所以江蘇的“勞動關係特殊情形”這個叫法絕對是天成之作了。在江蘇,但凡已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工傷待遇可以享受。但其他是個雷區,説了也白説。所以我在為這類人員代理工傷爭議中,就説工傷的事,其他不深入。免得進得來出不去。

2、“超齡人員”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超齡人員”是工傷認定的對象,所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這一點在人社部的工傷意見(二)有明確的表述。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思考】於是又有人問了,這個第二條説的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那麼如果“超齡人員”入職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在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嗎?

【解答】回答是肯定的,因為在工傷認定的實務中,工傷認定部門並未將不是“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的”人員排除在外。因而可以明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都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這兩年,我也代理了幾起“超齡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爭議,工傷認定部門並沒有要求“超齡人員”提供“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的相關證明”。

3、企業也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來賠償?

如果要認定為工傷,須符合上下班路上,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三大要素。本案例現有的要素無法確認“超齡人員”在交通事故的責任,所以是否為工傷不便定論。如果不能認定為工傷,顯然單位不用承擔法律義務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為了方便敍述,假設“超齡人員”在事故中系非本人主要責任,則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是工傷,則單位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員工可以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是工亡,倒也簡單,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反正也是男女通用,户籍不限,大小一樣;這個應該沒有爭議。如果是受傷後構成傷殘等級的,這個就複雜了,估計再有10,000字都説不清,因為要支付哪些項目、支付的金額要綜合肇事方的賠償情形和各地是否有雙賠的複雜規定後才能確認。

以上都是關於退休返聘人員工傷待遇爭議,由於退休返聘人員的身份比較敏感,而法律對很多退休返聘的規定也沒有進行明確的相關規定,所以一切都是需要有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只能交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