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後能否提起侵權訴訟
先獲得工傷賠償後,能再次提起侵權之訴。
對於工傷賠償請求和侵權賠償請求競合是否可以同時主張這一問題,目前我國立法尚未明確,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均持肯定態度,贊同和支持當事人同時主張的請求。
但是,對已經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的,對工傷賠償項目的範圍進行了限制,對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重複性賠償項目限制不再支付,各地法院所執行的重複性賠償項目的範圍並不一致,目前成都等多地法院只限制規定對於已經獲得第三人侵權人支付的醫療費工傷保險機構或者用人單位不再重複支付。
但對於已經獲得工傷賠償待遇的,並未免除第三人侵權人就對工傷已經支付的重複性賠償項目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説,先獲得工傷賠償待遇的,並不影響侵權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人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此,先獲得工傷賠償後,能再次提起侵權之訴。
《2015年度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第十三條,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的,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後,仍有權請求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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