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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走私如何認定

單位走私的認定:
《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
關於單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問題具備下列特徵的,可以認定為單位走私犯罪:
(1)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走私犯罪,即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單位的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其他人員決定、同意;
(2)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法所得大部分歸單位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個人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單位是否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應根據單位實施走私行為的次數、頻度、持續時間、單位進行合法經營的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認定。

單位走私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