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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行政複議起訴狀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劉某,女,年月出生,住莊。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經行政複議起訴狀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某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陳_____?職務?,局長。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張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身份證號碼.

原告不服__________縣人民政府臨復【2014】XX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臨公滑行罰決字【2014】第XX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3年月日,原告公婆家宅基地上面的一棵老棗樹被李某家的人砍掉了。原告的公婆一家因此與李某家發生爭吵,繼而互罵互毆。原告趕集回來,正好看到李某的妻子張某追趕自己的丈夫馬某某,為了制止事態的發展,解決矛盾,原告從中間把馬某某與趙某隔開後進行勸架,這時鄰居撥打110報警,打架雙方被某派出所的民警從現場帶到派出所,事件才結束。事情發生後,某縣公安局對原告家的馬某、樑某、馬某某、馬二某四人都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二天並處罰款五百元行政處罰,對原告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對打架的另一方李某夫妻二人沒有進行任何處罰。原告認為自己沒有毆打張某,張某是自己躺在地上假裝受傷,某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結論不當。原告不服某縣公安局對自己的行政處罰,依法向某縣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複議,臨泉縣人民政府的複議決定(復【2014】號)維持了該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某縣公安局對原告作出的該行政處罰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特依法提起訴訟至貴院。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