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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複議不服起訴狀

法律2.43W
對行政複議不服起訴狀
對行政複議不服起訴狀共同被告應該如何進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即市局改變原決定,以市局為被告;否則為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