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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司紀律解除勞動合同

違反公司紀律解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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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嚴重違反公司紀律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綜上所述,如果是員工的問題而嚴重違反紀律被公司以解除合同作為處罰就不能夠要求單位再支付給員工合法的補償金,如果什麼情況都要求單位給補償金就是過度保護勞動者而損害了單位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