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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業祕密律師,保密協議

深圳商業祕密律師 保密協議

深圳商業祕密律師 保密協議

保密合同

甲方:   (擁有方)

乙方:   (接受方)

鑑於雙方正在進行   業務項目;鑑於甲方就該項目的實施以及合作過程中,向乙方提供有關保密信息,且該保密信息屬甲方合法所有;鑑於甲方希望對本協議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護,特簽訂如下協議:

1.商業祕密

合同提及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户名稱、客户地址及聯繫方式、需求信息、營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項目組人員構成、費用預算、利潤情況及不公開的財務資料等等。

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協議(如技術合同等)的約定要求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其他事項。

2.祕密來源

乙方從甲方獲得的與項目有關或因項目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於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3.保密義務

對於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在此同意:

(1)嚴守機密,並採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護該祕密(包括但不僅限於乙方為保護其自有商業祕密所採用的措施和制度);

(2)不泄露任何商業祕密給任何第三方;

(3)除用於履行與對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時候均不得利用該祕密;

(4)不復制或通過反向工程使用該祕密。乙方應當與能接觸該商業祕密的員工、代理等簽訂一份保密協議,此協議的實質內容應與本協議相似。

4.例外約定

(1)該商業祕密已經或正在變成普通大眾可以獲取的資料;

(2)能書面證明乙方從甲方收到技術資料之前已經熟知該資料;

(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給他的資料;

(4)未使用甲方的技術資料,由乙方獨立開發出來的技術。

5.返還信息

任何時候,只要收到甲方的書面要求,乙方應立即歸還全部商業祕密資料和文件,包含該商業祕密資料的媒體及其任何或全部複印件或摘要。如果該技術資料屬於不能歸還的形式、或已經複製或轉錄到其他資料或載體中,則應刪除。

6.保密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   年。

7.違約責任

(1)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協議第3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但尚未給甲方造成損失或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不超過人民幣   元的違約罰款;

(2)如果因為乙方前款所稱的違約行為造成甲方的損失或嚴重後果的,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損失賠償見本條第3項所列。

(3)本條第2項所述損失賠償包括:

A.損失賠償額為甲方因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為:   ;

C.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D.因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侵犯了甲方關於該項目的商業祕密權利,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8.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9.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   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10.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11.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   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A.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2.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閲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13.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