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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業祕密律師侵犯技術祕密糾紛

案情簡介

1992年8月8日,華美廠經營科承包人馬驛與厂部訂立一份“銷售經營承包協議”。1994年12月30日,馬驛在華美廠轉正定級。從1996年以來,華美廠先後建立起門衞、粘膠鋁板車間等部門一系列工作職責,對自制設備的圖紙、工藝流程、原輔材料採購渠道等方面採取嚴格保密措施,並採用民意測驗的書面形式,對廠職工進行保密教育,馬驛在“我對不法侵害人的處理意見”的徵求欄目內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並簽名確認。隨着合肥美菱冰箱的改型換代,美菱冰箱總廠決定讓華美廠對部分粘膠鋁板進行配套。為研製新產品的需要,1996年6月華美廠由黨支部書記和銷售科負責人馬驛一行3人赴江蘇崑山鋁箔膠帶廠對粘膠鋁板的生產工藝進行考察,由於該廠嚴格保密,考察未達到預期目的。1997年11月華美廠開始批量生產粘膠鋁板,馬驛參與了研製與銷售的全過程。在開發粘膠鋁板生產過程中,華美廠將獲獎的刻花鋁板生產工藝中對鋁板的前處理成功運用到粘膠鋁板前處理工藝上來,並研製出非標專用設備覆膜機,經過不斷調試最終形成了一整套從鋁板的前處理、背覆膜的粘性選擇、雙面膠的最佳覆壓壓力調整等生產工藝。達到了合肥美菱冰箱總廠的冰箱冷藏室蒸發器板的粘膠粘接強度、持粘力、粘膠垂直剝離力等技術條件。1998年3月16日,肥西美林公司成立,馬驛任公司法定代表人,4月該公司已具備生產粘膠鋁板能力,5月份該公司已接受合肥美菱電冰箱廠配套產品粘膠鋁板併購制覆膜機1台。由肥西美林公司提供的有關賬冊反映,粘膠鋁板產品銷售收入自1998年5月31日至11月30日止,銷售餘額為923316. 89元,其中10月31日餘額為1 070 372. 77元(據該公司股東陳述,10月份以後含軋花鋁板外協銷售收入,約佔當月銷量收入近一半)。

深圳商業祕密律師侵犯技術祕密糾紛

馬驛和美林公司不服判決,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馬驛上訴稱:一審認定事實錯誤,華美廠只是按美菱公司提供的《技術標準》和圖紙加工粘膠鋁板,粘膠鋁板的生產技術不是華美廠的創造,不是非專利技術;其沒有披露和使用實際上並不存在的商業祕密;一審判決賠償華美廠96100元沒有依據。美林公司上訴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華美廠系按照美菱公司的技術標準和圖紙生產粘膠鋁板,粘膠鋁板的生產技術為公知技術;美林公司未採用華美廠的鋁板前處理工藝;美菱冰箱總廠需要粘膠鋁板的信息為公知信息;華美廠對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未採取保密措施,實際上也無密可保;一審判決賠償華美廠96100元沒有依據。


辦案思路及心得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構成商業祕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必須是處於祕密狀態。本案華美廠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本案中安徽省輕工業廳組織的專家所作的鑑定結論,系公知技術和公知信息。因此,馬驛和美林公司生產粘膠鋁板並銷售給美菱冰箱總廠,是一種正常的商業競爭行為,不構成對華美廠商業祕密的侵犯。華美廠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馬驛和美林公司侵犯了華美廠的商業祕密並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不當。


裁判結果

一、撤銷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合知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華美廠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案件受理費2 5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 500元,鑑定費1 200元,合計6 200元,由華美廠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