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商業祕密】律師侵犯技術祕密糾紛案
案情簡介
1992年8月8日,華美廠經營科承包人馬驛與厂部訂立一份“銷售經營承包協議”。1994年12月30日,馬驛在華美廠轉正定級。從1996年以來,華美廠先後建立起門衞、粘膠鋁板車間等部門一系列工作職責,對自制設備的圖紙、工藝流程、原輔材料採購渠道等方面採取嚴格保密措施,並採用民意測驗的書面形式,對廠職工進行保密教育,馬驛在“我對不法侵害人的處理意見”的徵求欄目內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並簽名確認。隨着合肥美菱冰箱的改型換代,美菱冰箱總廠決定讓華美廠對部分粘膠鋁板進行配套。為研製新產品的需要,1996年6月華美廠由黨支部書記和銷售科負責人馬驛一行3人赴江蘇崑山鋁箔膠帶廠對粘膠鋁板的生產工藝進行考察,由於該廠嚴格保密,考察未達到預期目的。1997年11月華美廠開始批量生產粘膠鋁板,馬驛參與了研製與銷售的全過程。在開發粘膠鋁板生產過程中,華美廠將獲獎的刻花鋁板生產工藝中對鋁板的前處理成功運用到粘膠鋁板前處理工藝上來,並研製出非標專用設備覆膜機,經過不斷調試最終形成了一整套從鋁板的前處理、背覆膜的粘性選擇、雙面膠的最佳覆壓壓力調整等生產工藝。達到了合肥美菱冰箱總廠的冰箱冷藏室蒸發器板的粘膠粘接強度、持粘力、粘膠垂直剝離力等技術條件。1998年3月16日,肥西美林公司成立,馬驛任公司法定代表人,4月該公司已具備生產粘膠鋁板能力,5月份該公司已接受合肥美菱電冰箱廠配套產品粘膠鋁板併購制覆膜機1台。由肥西美林公司提供的有關賬冊反映,粘膠鋁板產品銷售收入自1998年5月31日至11月30日止,銷售餘額為923316.89元,其中10月31日餘額為1070372.77元(據該公司股東陳述,10月份以後含軋花鋁板外協銷售收入,約佔當月銷量收入近一半)。
辦案思路及心得
長昊律師認為,誠實信用、自願、平等、公平等商業道德和商業慣例是公民和法人在經濟活動中的行為準則。華美廠在為客户配套生產粘膠鋁板產品的過程中,通過不斷摸索,提高技能,逐步掌握其技術訣竅,從而以完整的工藝手段,滿足了粘膠粘接強度、持粘力和粘膠垂直剝離力的技術要求,經濟效益也不斷提高;由於該廠採取了保密措施,使其自身的技術、經營信息處於祕密狀態,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在華美廣工作多年並知悉此項技術的經營管理人員馬驛利用其有利條件與他人合辦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披露並擅自使用了記憶中的商業祕密,並向原客户提供同一產品,從而使肥西美林公司在同業市場競爭中減少了生產開發成本,縮短了競爭劣勢的時間,利用原業務渠道迅速佔領市場,是一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兩被告理應共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由此給華美廠造成的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一、被告馬驛、肥西美林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粘膠鋁板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一審判決生效後10日內由上述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華美廠經濟損失96100元(含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用112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費2 500元,由被告馬驛與被告肥西林公司各承擔1250元(原告預交不予退回,待一審判決生效10日內由二被告給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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