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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哪些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哪些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人以及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提出賠償請求的,可以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具體包括:

  1、被害人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情況下,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作為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而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案件中由於當事人的死亡,其訴訟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均歸於消滅,無法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其民事權利又需要有人主張,因此,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專門規定其近親屬可以起訴。近親屬的範圍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損失,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因此,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利於維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民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