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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有什麼人?

一、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有什麼人?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有什麼人?

(1)被害人,包括因被告人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公民;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的場合下,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被害人的近親屬與被害人之間具有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而且是被害人的法定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被害人財產的權利,因此在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近親屬為了挽回所受到的經濟損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得到賠償。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場合下,由於其個人能力所限,僅靠自己的力量是難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因而法律規定,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可以代為提起民事訴訟;

(4)人民檢察院,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時,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5)在保險人根據投保人的申請預先支付了保險賠償金時,保險人可以成為附帶民事訴訟訴原告人。

二、負有賠償責任的被告人包括哪幾類情形

(1)刑事被告人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即可能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這裏的刑事被告人不僅是指那些被定罪量刑、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的人,而且也包括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其他共同致害人由於行為輕微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原因,雖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其致害行為造成物質損失的,仍然負有賠償責任,應當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承擔法律規定的監護義務,其特定的法律地位決定其應當盡到監護職責,所以當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實施危害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時,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應當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

(3)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刑事被告人被判處死刑並且已尼被執行死刑的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應當是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遺產繼承人本人雖然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也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其既然繼承了犯罪人的財產,就意味着也要承擔犯罪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仍然需要賠償,刑事被告人本人雖然死亡無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其遺產繼承人繼承了刑事被告人的遺產,根據法律規定自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因而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5)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除了上述幾類應當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以外,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 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也負有賠償責任。另外,附帶民事訴訟的成年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其近親屬自願代為承擔的,司法機關應當准許,其近親屬可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首先應該是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死亡,這種情況下應該由其親屬、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檢察院指定人員。如果原告的家屬願意與其承擔賠償或者全額承擔賠償的,可以向當地司法機關申請,通過申請後方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