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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企業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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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將面臨以下法律風險:

1、工資成本增加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自身利益無法得到保護

勞動合同是一把“雙刃劍”,它維護的是勞資雙方的利益,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當勞動爭議發生的時候,勞資雙方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就會處於被動的地位,若簽訂了勞動合同,企業就有據可依了。

事實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更加不利,因為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使用人單位人員流動性增大。並且,有關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往往是通過勞動合同的條款或者相關協議對勞動者進行約束;至於培訓費用,也只能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服務期或簽訂專項的培訓協議,而缺少這些條款和文件將不利於有效預防和控制勞動者提前離職給用人單位帶來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