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簽訂合同司法解釋
一、分公司能否簽訂合同司法解釋?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個合同都必需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二、分公司的主要特徵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三、註冊分公司必須材料清單:
1、《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3、公司章程複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複印件;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複印件;
總公司在決定成立分公司之前,都會制定一套相對合理的針對分公司的管理制度,可是,如果總公司太過約束分公司的自我管理權和經營權,最後勢必會影響到分公司以後的經營的,想要通過分公司給總公司創造更大利潤的目的就有可能因公司的管理制度而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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