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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無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無補償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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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解除勞動合同,有無補償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你需要向他提出更換工作崗位,要有書面材料作為證據,可以辭退,但需要給予勞動補償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為合同法三十九條辭退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下是經濟補償金法律條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