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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認定標準

1、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應同時具備《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中規定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由於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並非這“四個特徵”都很明顯,在具體認定時,應根據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相互間的內在聯繫。特別提出的是,2018年最新指導意見出台之後,對於四個特徵的認定出現了一定的變化,從具體規定改為原則性規定,比如取消了10個人的人數規定,50萬元數額的經濟特徵,以及“一定區域”的具體規定。
2、組織、領導者的認定。發起、創建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合併、分立、重組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實際對整個組織的發展、運行、活動進行決策、指揮、協調、管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
3、參加的認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活動內容的組織,仍加入並接受其領導和管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律依據:
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3、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同時具備《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中規定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由於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並非這“四個特徵”都很明顯,在具體認定時,應根據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相互間的內在聯繫,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做到不枉不縱。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