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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解除勞動合同

羈押期間解除勞動合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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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羈押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因非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未約定出現此類情況如何處理,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勞動者主觀上無過錯,客觀上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及管理上的困難,用人單位實際受到侵害。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意見通知》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屬非剛性規定。當前勞動者處在弱勢地位情況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按照公平、合理及“不對稱”原則儘量保障勞動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