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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拒立主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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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拒立主合同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我前幾天在某小區看中一套房子,於是交了一萬元定金,開發商給我開了定金條,並註明了是哪一棟哪一户。我與家人商量後又覺得不合適,現在不想要這套房子了。因為馬上就該去籤合同了,我去售樓部諮詢後,他們説如果我不要房子了定金是不退的。請問,我該怎麼辦?

   解答: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根據法律性質不同可以分為訂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等。同時定金也是合同法上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當價款或給付定金方收回;第二,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

   本案中,你的交付屬於訂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如果你在交付定金時,已經明確認識到自己交付的是定金,那麼你無故違約,根據該規定,開發商有權利不退還你的一萬元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根據該規定,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建議你在簽訂合同時,仔細閲讀合同條款,如果因為雙方就合同一些具體條款難以達成一致意見,造成合同無法訂立的,也屬於不可歸責與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開發商應當將定金退還給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