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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返還請求權違約金

法律2.58W
定金返還請求權違約金
什麼是利益返還請求權,如何行使利益返還請求權?
一、什麼是利益返還請求權?在一般情況下,持票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了票據權利,並獲得票據金額,該票據關係即予解除。但是,如果持票人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喪失了票據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持票人一方面履行了基礎關係中的義務,另一方面又沒有取得應當取得的票據金額。為了合理地調節票據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票據法創立了一種特別的制度,這就是“利益返還請求權”。利益返還請求權,從法律性質上講,它不是票據權利,而是持票人依其在基礎關係中的債權人的身份,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未承擔票據責任的情況下,將所獲得的同票據金額相應的利益退還給持票人,例如出票人將貨物退還持票人等。利益返還請求權是同民法上規定的不當得利制度、損害賠償制度相平行的一種特定製度。一是,與不當得利返還制度相比較,持票人在基礎關係中與出票人有合同關係或其他債權債務關係,出票人為履行付款義務而簽發票據並交付給持票人,由於票據權利消滅而無法獲得付款,不能構成出票人的不當得利。二是,與損害賠償制度相比較,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消滅不是因出票人對持票人的損害造成的,所以也不能適用損害賠償的規定。由此,利益返還請求權是一種票據法上的規定。二、如何行使利益返還請求權?行使利益返還請求權,有以下的要求:(1)行使利益返還請求權的人,包括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最後的被背書人、票據債務的保證人等。(2)被請求人的範圍,包括出票人或承兑人,他們是實質上取得利益的人。只有取得實質上利益的人才是利益返還請求權的對象。(3)必須符合票據權利消滅的原因。因為利益返還請求權是一種補充救濟手段,只能用在因消滅時效或票據事項欠缺而遭到的利益損失,因惡意取得票據並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況不適用這一制度。(4)請求返還的利益,僅限於出票人或承兑人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應的利益,即僅以被請求人自己所受的利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