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合同定金違約後需要返還嗎?
一、單位合同定金違約後需要返還嗎?
1、單位合同定金違約後不一定需要返還,具體是否需要返還,與違約方是否是收取定金一方有關。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對於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那麼定金則不一定需要返還,但若是不返還,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得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條 【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二、職員與單位簽署的合同之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之中可以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但只有是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單位才有資格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單位在與其他的民事主體簽署合同的時候,可以向對方提出希望獲得定金的請求,如果請求被受理、且對方也實際支付了定金,後期若是收取定金的一方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那麼守約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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