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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與正式聘用合同有區別

簽訂勞動合同與正式聘用合同有區別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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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有什麼區別

聘用合同在許多時候就是聘用合同,在法律上並無區別,只是叫法不同,就像協議和合同。

但兩者在使用使用中,因為人為的認識不同,或者顯尊貴,顯專業,區分事業單位或政府單位和一般企業公司或者在單位的位置高低等,會用聘任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這種中性詞語的稱謂。

比如聘任教授,聘任總裁、聘任總經理、聘任法律顧問、聘任律師、聘任總經理,聘任名譽顧問聘任等,突出專業性或卑尊地位。但實質上,仍是勞動合同,仍是勞動關係,只是比一般勞動合同待遇好,更自由和福利更好,勞動者更有主動權。

但在事業單位或政府機關,聘任合同多是為了區分有編制的公務員和沒編制的公務員,兩者的適用法律關係和福利待遇相差很大,此時聘任合同不是突出專業性或卑尊地位,而是區分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在編的與臨時的。此時聘任合同,就完全等同與勞動合同,意義和差別完全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