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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願不交社保的勞動協議有效嗎?

繳納社保金對於工資不高的員工來説無疑就是直接降低了他們現有的生活水平,為了保證近期的收入能夠支撐自己的生活,很多員工都會動搖繳納社保的念頭,甚至有的員工真的與單位商量自願將社保費等額兑換成工資。那麼,員工自願不交社保的勞動協議有效嗎?

員工自願不交社保的勞動協議有效嗎?

一、員工自願不交社保的勞動協議有效嗎?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即交社保作為國家的強制性規定,是必須履行的,因此員工自願不交社保的勞動協議是無效的。

需要知道的是,社保是國家強制企業為員工繳納的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並且繳費是由企業和員工共同承擔的。如果自己交的話,費用是比企業繳納要多的,因此還是建議不要簽署不交社保的證明書。

二、員工可以自願不交社保嗎

現實類似這樣的案例很多,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繳納社保的費用作為員工的福利直接作為工資的一部分予以發放,他們實際上涉及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社會保險是否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約定的問題。我們知道意思自治、平等協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則,但這種自治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不管是簽到勞動合同還是書面承諾書,雙方雖然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但是由於協議中有關社會保險的內容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條款無效。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勞動者雖主動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並作出書面承諾,但最終仍會有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四十三條也明確規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範圍,而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故公司把相應費用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而並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將給公司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另《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也即意味着公司仍應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針對公司以前發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費用如何處理的問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十二條規定,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義務後可依法要求勞動者退還已實際支付的相應費用。也可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合同編的相關規定,因無效合同所獲取的利益應當予以返還。

另外,我們還應看到繳納社會保險不光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勞動者也是責任的主體。我們知道,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法律不會干涉,即是説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於義務,就必須履行,無權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允許的。

社保的誤解是導致員工不願購買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們經常碰到員工問單位這樣一句話:你們單位要不要扣保險?很多人都用扣字來形容保險,是因為每月發工資的時候,他們直觀地感覺到,他們的工資中被扣除了保險費用。所以個人覺得作為一名hr,應該跟員工宣傳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制度。保險費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這部分錢從你的工資賬户轉移到了社保賬户,一樣多的錢,只是放在了你名下的兩個户頭裏。如果繳滿了15年,以後你就可以享受養老金; 繳不滿也沒關係,退休以後可以領出來的。讓他們明白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賦予勞動者的一種福利,我想大多數勞動者在理解之後是不會拒絕繳納社會保險的。

因此,員工自願不繳納社保的勞動協議由於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