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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待遇的主要內容

根據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醫療保險待遇有以下主要內容:
醫療期待遇職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除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只限於規定的醫療期內。醫療期的長度根據職工本人連續工齡和本單位工齡分檔次確定,最短不少於3個月,最長一般不超過24個月;難以治癒的疾病,經醫療機構提出,本人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可適當延長醫療期,但延長期限最多為6個月。
疾病津貼疾病津貼又稱病假工資。其中,職工個人賬户用於支付小額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基金用於支付大額醫療費用。
此外,職工供養親屬患病治療時,一般僅就某些項目(如藥費、手術費等)的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一般為50%)的醫療補助。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滿1個月以上的,停發工資,由用人單位按其工齡長短給付相當於本人工資一定比例的疾病津貼,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醫療待遇職工一般可選擇在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醫療保險合同的定點醫院就醫。其保險待遇項目主要有:規定範圍內的藥品費用、規定的檢查費用和治療費用、規定標準的住院費用。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醫療保險待遇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