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間享受的待遇有哪些內容
一、醫療期間享受的待遇有哪些內容
關於醫療待遇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醫療期內職工享受的待遇,第二種是醫療期屆滿後享受的待遇。
第一種待遇是在醫療期內,企業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應當支付給職工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其中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助費可以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醫療待遇按照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待遇的相關規定來支付。
第二種待遇是在醫療期滿後,職工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夠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並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金;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來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關於醫療補助金,一般情況應以不低於六個月的工資標準來支付。
二、醫療期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職工得病了的,用人單位需要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其一定時間的醫療期,但通常醫療期最多不能超過24個月。而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和第40條的規定,與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另外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雖然允許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卻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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