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約定解除條件?
可以,勞動合同中不可以隨意約定合同解除條件。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都會導致勞動合同不再約束勞資雙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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