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終審是第幾審?
一、勞動仲裁終審是第幾審?
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即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動者不受此限制。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對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上訴,二審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小額訴訟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簡單案件)一審判決即是終審判決。
二、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程序
職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集體勞動爭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在作出受理決定的同時,組成特別仲裁庭,用通知書或佈告形式通知當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書自送達或佈告公佈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或協商未能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及時裁決。
仲裁庭作出裁決後,製作裁決書送達當事人,或用“佈告”形式公佈。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三、普通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程序
立案受理: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後,七日內作出決定。決定不予立案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 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決定立案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並要求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於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
集體的勞動案件的審理程序和普通的勞動案件的審理程序的過程是有區別的,具體表現為兩種案件受到仲裁申請書或者説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處理時間是不同的,也就是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考慮時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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