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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合議庭審理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勞動仲裁合議庭審理程序是怎麼樣的?

勞動仲裁合議庭審理程序是怎麼樣的?

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要求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職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佈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2、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請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並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願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後的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十五日。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範圍如何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往往吃虧的都是勞動者,所以勞動者在自己利益受到損害時,應該立即提起訴訟,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因為這些而助長了公司單位的氣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