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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審理程序

仲裁2.9W
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審理程序

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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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

1、審理撤銷仲裁裁決程序的啟動——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2、依法組庭組成合議庭,對仲裁裁決是否具有法定撤銷情形進行審理

3、對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處理

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對於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銷。對於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則實行“逐級報告制度”

駁回申請

重新仲裁:涉外仲裁裁決的重新仲裁,實行“逐級報告制度”


  民事訴訟法撤銷仲裁裁決的要求是什麼呢?經過以上介紹,我們對於撤銷仲裁結果的原因有了大致的瞭解。一般來説,撤銷仲裁結果包括實質上的原因和形式上的原因。若是仲裁實質上的證據影響公正性或者是形式上程序不合法,仲裁結果都是可能被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