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一、對於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法定條件有六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仲裁裁決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 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哪些情況裁決會被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執行申請後,應當及時按照仲裁裁決予以執行。但是,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後,裁定不予執行。
-
如何約定合同爭議處理條款,發生合同爭議是怎樣處理?
律師解析:在合同中應該由當事人協商一致約定爭議處理條款。當事人可以約定在發生爭議後,由當事人協商處理;由第三方調解處理;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訴。合同的定義是:基於雙方民事主體或者多方民事主體的意思表示,達成協商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關係協...
-
民辦教育機構中途換老師退費金額太少可以咋樣辦
律師解析:1.民辦教育機構中途換老師退費金額太少可以採取協商、調解、仲裁、起訴等方式處理。2.雙方當事人先溝通,協商達成一致;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請求相關機構進行調解;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或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申請仲裁;以上方式無法解決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預約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律師解答: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律師解析:任何違約行為都可能引起糾紛。對於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向律師尋求幫助:1、協商。協商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2、調解。調解...
-
房屋贈與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律師解答: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律師解析:(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