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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資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二倍工資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二倍工資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是勞動爭議中頻繁遇到也是經常討論的問題。主要的觀點有兩種:一種認為適用特殊時效,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不計算時效,勞動關係解除之日起計算1年;另一種支持一般時效,即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1年內。

二、範圍

我們説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範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範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三、《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在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2008年1月1日,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當勞動者主動離職的理由正當時,勞動者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那麼什麼是理由是正當的呢? 勞動合同法是有具體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在確定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屬於違規以及違法的行為,所以當事人可以申請雙倍工資作為賠償金的,申請雙倍工資的時效也是需要在一年內完成的,如果超過一年用人單位還是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