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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外地註冊的勞動爭議仲裁管轄何確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後,經常發現用人單位註冊地並不在勞動關係發生地的情形,這時,勞動者該向哪個地方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呢?本站為您解答。

公司在外地註冊的勞動爭議仲裁管轄何確定

一、一般地域管轄

勞動爭議的一般地域管轄是按照當事人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即勞動者一般在用人單λ所在地申請勞動管轄。

二、特殊地域管轄

但實踐中往往出現公司註冊地和營業地不一致的情形,為方便當事人申請、方便仲裁機關仲裁,我國法律還規定了特殊地域管轄,即以勞動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所在地為標準劃分管轄。《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範Χ的覆函》中規定“根據方便職工的原則,對該類爭議的管轄問題,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按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由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綜上,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如用人單位註冊地不在勞動關係發生地時,勞動者可向勞動關係發生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上述解答未解決您的問題,可向律師作進一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