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確定是怎樣的
一、 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確定是怎樣的
當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未能達成和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必經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至二審法院。如用人單位未按照生效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履行義務,勞動者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我國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一裁兩審”制度。
二、 向哪個仲裁委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進一步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案件受理後,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三、 向哪個法院提出起訴、上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四、 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規定,勞動爭議的生效民事判決,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委製作的生效調解書、裁決書屬於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採取的是”一裁二審”的制度。在勞動爭議時,首先要雙方看看能否達成和解,若是不能和解,則首先向仲裁委提出申請仲裁,若是對仲裁結果不服則向法院提出上訴,若是對一審結果不服則可以上訴至二審的法院。而若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裁決結果履行義務,則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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