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勞動糾紛的機構有哪些
勞動糾紛是最常見的糾紛之一,為此,法律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機構。那麼,在實踐中,一般處理勞動糾紛的機構有哪些呢?最常見的就是勞動仲裁委員會了,若勞動者準備就自己的勞動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的話,就一定要注意時效的限制。那在法律上,勞動仲裁的時效究竟是多久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解説。
一、處理勞動糾紛的機構有哪些
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找一下機構處理: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在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負責調解本企業內勞動爭議的羣眾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行政代表由企業行政方面指定,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調解委員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其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協商決定。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縣、市、市轄區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擔負着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二、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2008 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於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在立法過程中,由於有許多意見認為勞動法中規定的六十日的時效期間過短,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在最後參照了民法通則關於特殊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延長了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將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規定為一年。
希望對解決您的勞動問題能偶一定的幫助。事實上,無論是調解還是勞動仲裁,亦或者是勞動訴訟,只要能及時的、有效的解決勞動糾紛,那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説,就是可以選擇的。但您還要注意的是,如果方式選擇的不對,則很可能會達不到您的目的。因此,當您遇到勞動糾紛時,建議您最好是先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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