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勞動合同糾紛處理意見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符合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法院也應依法受理。
收集有關證據
1、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文件。
如: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以上文件應有用人單位的公章。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他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
“簽約代表”或“代表人”一欄有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代表的簽字,且合同上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
3、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他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
如某用人單位的代表,在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提交申報材料後,到第三方處領取票據時在各種存根處代表用人單位的簽名。
4、錄音、錄像、照片
如勞動者可拍攝其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或者其他有關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給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證據。
5、網絡聊天信息
用人單位網頁上的各種公告消息;與用人單位相關人員業務往來的qq等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但勞動者實現必須先證明此種即時通訊工具使用者是誰。
6、手機短信往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短信也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但同樣需要證明手機號的主人身份。
事實勞動關係確認
事實勞動關係: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以及口頭協議大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需存在僱傭勞動的事實存在。
也就是説,用人單位雖然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此類勞動爭議發生後,用人單位往往以雙方沒簽訂書面合同為由,否認雙方之間在存在勞動關係,不承擔其義務。但在勞動仲裁和法院判決中,一般來説都會根據證據進行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上文中所描述的這幾種輔助證據,會在這個確認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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