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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不予立案六種情形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範圍都有:

勞動監察不予立案六種情形

一、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二、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

三、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四、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五、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六、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