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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立案不起訴的情形有幾種?

檢察院立案不起訴的情形有幾種?

起訴的適用範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於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裏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着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於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

一般刑事公訴案件其實都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之後移送給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檢察院在作出審查的時候,可能認為此時並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於是就會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自然這個時候沒有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就不能確定行為人是構成犯罪的,自然也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