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幾種
一、不得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幾種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處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於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後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公安機關執行並由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的刑罰執行制度。這一制度的設立體現了中國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相結合和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有利於對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暫予監外執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1、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適用保外就醫。
2、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自傷自殘是罪犯在關押場所內故意吞食異物,如釘子、大頭釘等,使自己身體受到傷害、殘疾等。對這類罪犯不能暫予監外執行。
二、哪些情況下要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收監:
1、騙取保外就醫的;
2、以自傷、自殘等欺騙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3、辦理保外就醫後並不就醫的;
4、違反公安機關監督規定經教育不改的;
5、經治療後疾病已痊癒或病情基本好轉的。
三、監外執行有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監外執行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只要具備以下任何一種條件,就可以申請暫於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嚴重疾病不能是自殘自傷的罪犯,而且如果保外就醫時可能有社會危險性,則不得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此外,對於第一種情況,即罪犯犯有嚴重疾病的情況,需要由醫院開具證明文件,此文件的開具單位必須是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通過對這些證明文件的審批通過,方可交予監外執行。當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的罪犯,才有可能適用監外執行。而在具體適用監外執行的時候,要從正反兩方面考慮,看該罪犯是否可以被暫予監外執行。若是滿足監外執行的條件要求,但與此同時也具有不得暫予監外執行的情況,此時就不能違法對其適用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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