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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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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迴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本案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所謂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審判人員自身的利益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其他關係,指除上述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
比如,與當事私交甚篤的同學、朋友或與當事人積怨很深的仇人、對手,等等。
只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就應當迴避。

審判人員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四)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係的;(五)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