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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三種情形

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種情形。一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二是勞動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站將在本文中為您詳細介紹這三種情形。

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三種情形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員工的任意解除權,這種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員工在勞動關係中的弱勢地位,維護勞動自主的權利。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法定解除權,只要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出現,員工就可以依法接觸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