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單位組織培訓算不算加班?
一、週末單位組織培訓算不算加班?
週六週日兩天連續培訓,其中一天算加班。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所謂的“加班”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在規定勞動時間外要求員工工作的時間。因此,構成加班就必須符合兩個件。一是用人單位的要求;二是超出勞動合同約定。
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員工按照約定的時間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此時,員工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務;用人單位按照約定支付對價。當用人單位因自身的生產經營的需要,要求員工提供“額外”的勞務的時候,其根本是變更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因此,“加班”產生的條件必須是應用人單位的要求而產生的。員工的要求不能成為“加班”產生的原因。
二、加班費如何計算?
(一)標準工時制下的加班費計算標準與方法:
加班費支付標準: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計算公式如下:
1、平時(超過8小時)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150%。
2、雙休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200%。
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300%。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下的加班費標準與方法:
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即8小時(或40小時),但如果計算週期內勞動者的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則超過的部分應視為延時加班,應當按照不低於員工工資15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員工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在綜合計算工時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況,自然也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費的問題。
(三)不定時工作制下的加班費標準與方法:
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由於工作性質的特殊,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因此,不存在延時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情形。
至於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是否應支付加班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未要求支付,實踐中,大部分地區也不將此種工作制下的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視為加班。
但個別地區有不一致的規定,如上海,將不定時工作制下的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員工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在工作日加班的話,要支付勞動者1.5倍加班費,如果在週末加班需要支付2倍工資的加班費,節假日和年休日則是3倍。用人單位週末組織培訓的話也算是加班,要給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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