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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楚雄州勞動爭議仲裁辦法是什麼?

一、雲南楚雄州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對象

雲南楚雄州勞動爭議仲裁辦法是什麼?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雲南楚雄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着重調解的原則,並依照《調解仲裁法》和國家制定的調解、仲裁規則的規定辦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工會、人民法院、企業方面代表等單位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進行指導。本辦法所稱企業方面代表是指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或者經授權的其他企業組織。

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職工代表、企業代表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具備勞動保障法律知識。

三、雲南楚雄州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制度;

(二)受理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及時組織調解工作;

(三)督促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四)配合相關部門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工作。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對調解不成的勞動爭議,根據不同情況應當告知申請人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勞動者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四、雲南楚雄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五、雲南楚雄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委託對仲裁員進行日常管理;

(二)就重大或者疑難勞動爭議案件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討論;

(三)管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鑑等;

(四)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五)協助辦理涉及勞動爭議仲裁的其他具體事項。

六、雲南楚雄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定期對仲裁員進行考核。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在聘任期內因工作調動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員職責的;

(二)經考核不能勝任仲裁員工作的;

(三)有違法違紀行為,或者不遵守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不宜擔任仲裁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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