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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間企業是否有權要求職工提前復工?

一、防疫期間企業是否有權要求職工提前復工?

防疫期間企業是否有權要求職工提前復工?

除特定行業外,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延長假期或者延期復工相關規定,不得提前復工,否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的風險。作為職工,當然有權拒絕企業提前復工的指令並向相關政府部門舉報企業的違法行為。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除應對疫情相關企業及疫情防控需要外,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延長假期或者延期復工相關規定,不得要求勞動者提前上班。

二、強行提前復工會面臨哪些風險

企業強制職工提前復工,還可能面臨民事責任風險。企業要求職工提前上班,如果職工上班途中被感染,企業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造成了大面積的嚴重後果的還可能會入刑。

企業罔顧規定,強制提前復工,職工有權拒絕上班,企業不能以相應的規章制度對職工實行懲戒。確實有開工需要的,可以嘗試在家辦公,實現合理兼顧。

三、延長的休假期間屬於何種性質?

人社部2019年7月公佈的《我國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準》中關於法定年節假日的定義“法定年節假日是由國家法律、法規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也是勞動者休息時間的一種。”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精神,“延遲復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於休息日。對於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通俗地講,就是兩倍工資。該規定與《勞動法》第四十四條關於休息日(雙休日)的規定相一致(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例如抗議特殊疫情等情況,國家相關部門可能會發布要求企業延長假期或者延期復工的規定。那麼企業是必須要遵守規定的,否則一旦發生嚴重後果企業是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的,當然一些特殊的行業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