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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可否縮短職工工作時間

根據法律規定,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經協商一致可以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因縮短工時的,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但不應當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企業可以採取縮短工時的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前提是和職工協商一致。
由於縮短工時不是節假日,屬於企業自己確定的工作時間,按照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的原則,由於工時縮短的,企業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縮短工時和停工、停產並不相同,所以不受後者關於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要正常支付工資等規定的影響。且在“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的目的下,可以理解為縮短工時後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標準,但不應當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因疫情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可否縮短職工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