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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企業可否提前復工

不能。延遲復工的文件具有強制力,除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衞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羣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外,其他各類企業不早於本地規定的截止期限前即2020年2月9日24時前復工。
如果其他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確需提前復工的,各地還建立了提前復工審核報備制度,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説明材料、應對疫情預案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報相關疫情防控指揮部等經核查批准後予以復工。
《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規定,企業開工需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妥善安排工作時間。對不願復工的職工,企業工會要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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