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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改制終止勞動合同通常的做法是什麼

國有企業改制終止勞動合同通常的做法是什麼

為了提高中國的國力,在社會市場經濟體制下,加速國有企業的改制成了一大重點,在國有企業改制後原來的工作人員也要重新確定一下工作的去留,更徹底的為中國的發展打好基礎,那麼在國有企業改制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通常的做法是什麼,這便成為了老員工關注的焦點。

國有企業改制終止勞動合同通常的做法

(一)與企業保持正常勞動合同關係的在崗職工: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係或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係,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勞動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部關於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勞部發 34號)第2條:“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與職工經協商確實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辦理。”

2、付清拖欠職工的工資、集資款、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 23號)第1條第5款:“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 481號)的規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九十七條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辦法。

本文只簡單介紹了國有企業改制終止勞動合同通常的做法,其實還存在改制員工身份的選擇,這裏不做多餘的解釋。如果要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該職工,並且付清職工所付出的財力、物力等資金和經濟補償金,雖然對員工來説並不值得高興什麼,但也盡了最大的能力保障職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