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福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內容?
勞動合同中的福利待遇包括:最基本的是保險,包括養老、工傷、醫療、生育、失業這五類保險以及房屋公積金。
1、工作時間與休假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3)用人單位在法定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4)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給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7)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工資
(1)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2)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3)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4)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3、保險福利
(1)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勞動者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4)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4、特殊保護
《勞動合同法》將處在勞動關係較為弱勢的女職工工作為特殊保護的對象。
(1)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內容,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除了會對勞動者的工作內容、薪酬、合同期限做説明外,裏面還有針對勞動合同的相關福利待遇,這是關乎着勞動者每個月或每一年的福利,勞動者在簽訂時必須要重視看清楚,避免後期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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