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要辦哪些手續?
一、試用期辭職要辦哪些手續?
1、試用期辭職要辦的手續包括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也就是遞交離職信,正規企業辦理職工離職大概需要一週左右的時間,先要由本人寫好離職申請,提交到本人所在部門,再由所在部門提交人力資源部門(有時候也可以直接把申請交到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情況核實後,再提交公司辦公會議審定。
《勞動合同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在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正規單位辦理離職手續,需要本人的申請,人力資源部門的意見,公司辦公會議的意見,正式的還需要辭職一事下發公司文件。
離職前需要在原單位完成工作的交接、有關費用的結清等手續,依照具體公司的制度而定。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關於的問題。首先是否涉及違約金,如果有要弄清楚金額是多少,如何計算的。
二、試用期的工資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另一個表現方面是試用期間付給勞動者的薪金待遇低。實踐中。試用期勞動者薪金待遇低的現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單位視試用人員為廉價勞動力,任意壓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給工資。還有一些單位,硬性規定在試用期間一切意外傷害不列入工作範圍。這也是用人單位熱衷於約定試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對試用期內工資待遇較低的問題,社會反響非常強烈。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對於試用期工資待遇問題,首先看勞資雙方有沒有約定,再看工資協定中有沒有相應規定。如果既沒有約定,工資協定中也沒有相應規定,試用期工資待遇應和正式工的工資待遇一致。
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試用期離職相對來説手續還是比較簡單,但因為畢竟此時還沒有成為正式的員工,但是相對應的一些工作的交接必須要完成,這也是我們國家法院當中為什麼規定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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